一、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欧盟、日本、瑞士、俄罗斯、巴西等六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共同深入探讨双方关注的议题;并通过研讨会、海外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拓宽知识产权交流渠道,巩固知识产权合作成果。同时,我国已与欧盟开展了两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并正尝试与美国、日本也开展类似的知识产权合作。
(一)中美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中美双方自2004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以来,每年召开司局级会议及副部级会议,就双方关注深入探讨。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配合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经济对话等,就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等内容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解决双方关注、促进合作。
为了营造中美知识产权合作良好氛围,宣传我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于2011年10月16日至20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在2011年海外交流活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我部拟于2012年9月在美国继续举办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交流活动为中美双方政府部门、企业之间面对面直接交流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增进双方政府与业界间的沟通与了解,
2011年11月21日,中美双方在第22届商贸联委会期间,最终达成并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中美将在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立法与执法等方面开展更加系统、高效的合作。我目前正与美方就《框架协议》的具体工作计划进行进一步商谈。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双边经贸健康发展。
(二)中欧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2005年,中欧双方签署协议,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双方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交流。2012年3月,双方召开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就商标、版权、专利质量、商业秘密、《反假冒贸易协定》、技术合作等议题展开讨论。
除工作组外,中欧双方还定期就地理标志(GI)问题进行磋商谈判。双方就《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草案)展开深入讨论,不断澄清问题,了解彼此立场和关注。中欧双方积极评价该谈判,并对正式谈判以来双方的良好合作与努力表示赞赏。
中欧早在1996年就已建立了中欧知识合作项目,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一期)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中欧双方于2007年9月正式启动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二期)。目前第二期已于2011年9月结束。该项目旨在通过研讨、培训、考察及为权利人提供支持等方式提高中方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受益单位包括高法、高检、公安、海关、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药监局、质检总局等。该项目在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高公众意识和增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为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获得中欧两国政府的高度评价,均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中欧双方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开展第三期合作项目。
(三)中日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2009年,中日双方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工作组会议就热点问题及双方重点关注问题不断磋商,并达成会议纪要,由双方相关负责人签署。2012年10月,中日第四次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将在中国举行。
除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外,中日双方还通过非法经营额研讨会、互联网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华日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IPG)工作交流会、日本官民联合访华团等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与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1年10月份,中方在第3次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上正式提出建议设立中日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处理中日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事务。此后,通过多种场合交流,日方对此建议给予积极反馈。目前,中日双方正在进一步积极协商建立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中日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全面、综合性的中日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加深了解、增信释疑,这将有利于整合并优化现有的资源,深化和扩展中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中瑞(士)、中俄(罗斯)、中巴(西)知识产权工作组
自2007年5月签订《中瑞经贸联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以来,已经召开了五次工作组会议。每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双方还通过后续问题单的形式,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和交流,加强沟通。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利于双方交流信息、增进了解,有利于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6年,中俄在召开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决定在中俄经贸合作分委会框架内设立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2007年8月,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莫斯科举行。截至2012年,工作组已召开五次会议。原定2011年在俄召开的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因俄方机构调整未召开。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受到双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双方增进交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和巴西同为发展中国家,2009年,在巴方建议下,中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2012年6月,中巴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四次在北京举行,中巴双方通过工作组机制加深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相关案件的解决,加强了新兴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二、多边交流与合作
除双边交流机制外,我国也十分重视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交流工作。我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参加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相关会议以及TRIPS理事会,在多边环境下与各成员共同探讨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他成员的经验,利用多边交流平台,阐述我方立场和观点,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