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了记者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提问。
起诉可不经过行政认定
问: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也可被起诉
问: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很多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款,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举证责任?
答: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