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11月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机构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专门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了规范。这是第一次为防止虚假新闻报道而专门制定的新闻业务规范,可见国家管理部门对虚假新闻报道问题的重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限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对于一些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手机信息。
确实,网络时代新闻真实性更要从信息源抓起。相对于过去隐匿性信息源带来的可能风险,看似公开的信息源其实更值得警惕。由于网络传播的公开性,其传播范围更广泛、更具影响力,求证程序被忽略,让一些虚假不实信息更冠冕堂皇地传播。西方的记者、学者将信息源视做“新闻信任之源”,特别重视信息源的规范。而匿名信息源已然成为一些懒惰、马虎、功利的记者的“拐杖”,报道因而不准确、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新闻业的信誉。
美国的媒体在经历一些失实的教训之后,纷纷重新修订匿名信息源的规范。《纽约时报》从1999年开始限制使用不确切消息来源和信息性描述,在经过杰生·布莱尔虚假报道事件之后,200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匿名信息源的规范,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方可使用匿名信息源,并且需要经过主管、编辑等的协商。报道不应依靠单一信息源,是多数媒体的共识。路透社明文规定:“只要可能应反复核实信息,两个或更多的信息源好于一个信息源。”
信息方面的规范在我国还很少见,只有个别地方媒体有所规定。今年元旦出台的《广州日报采编业务准则》中规定:“应当向读者清楚说明消息的来源;每一个事实来源都必须做到有根有据,避免使用模糊的说法,最好的消息来源是记者的亲眼所见,有名有姓的消息来源次之,最差的是匿名消息来源”、“尽量避免匿名消息来源,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有可能会损害新闻的可信度,应尽最大的努力去验证”、“对网络信息来源要严格把关,转载报道必须注明准确的消息来源”,等等。我国急需在全国范围内弥补信息源规范方面的缺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可以说填补了此方面的空白。